湖南城市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湖南城市学院成人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 学生因其学习要求和自身能力的不同,可延长修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毕业证书上皆填写标准学制。学生修业期间按本办法进行学籍管理。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按照招生规定经本院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或函授站(点)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书面向学院或函授站(点)请假,并附工作单位证明。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经成人教育学院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函授站(点)对办理了入学手续的学生,应按规定填写新生注册表,到成人教育学院办理集体注册手续,方能取得学籍。办理集体注册时,须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详细新生名册。
新生一经注册,即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编排学号,该学号具有唯一性,无论转学、转站(点)、转专业或休、复学均不得变更,否则,其对应的各类信息(如学籍注册、学习成绩等)自动丢失。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招生规定者,注册后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分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经成人教育学院领导批准,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八条 已入学的学生每学期必须在第一次面授时到学院或函授站(点)办理学籍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休学手续,未经请假或未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原则上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注销其学籍。春季开学时,应缴纳一年学费后才准予注册。
三、课程修读、免修与重修
第九条 凡办理了学籍注册手续的学生,可按有关规定选择修读课程。
第十条 学生可在学院允许的修业年限内,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情况,并结合自己的实际,选修有关课程。修完本专业的规定课程并合格即可毕业。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免修:
(1)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且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课程;
(2)第二专业教育的学生原已修与现修课程内容相同、学时相等或多于现修课时的课程;
(3)学生入学在本院举办的同专业、同层次(或高于所修层次)函授、夜大和普教全日制学习,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
(4)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原已修课程与我院转入专业指导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内容相同,并能提供成绩证明的课程。
(5)已获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含三级)以上证书者,可以免修就读专业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英语课程。
第十二条 凡申请免修的学生,须由本人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件,在开学前一学期到函授站(点)办理免修手续,各函授站(点)在学期末报学院成教办审核批准,逾期不再受理。对经审核批准的课程,我院予以承认,其成绩按原考核成绩登录。
第十三条 取消补考制。实行重修,修读后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的任选课可以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十四条 按第二十条取消考试资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多次重修。重修课程通过考试及格后,按实际取得的成绩登录。如果任选课程考试不及格,可重新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所在函授站(点)无相同课程可供重修,允许本人以完全自学的方式自学,按要求完成并提交规定的作业,经教师阅批合格后,经本人申请,学院成教办批准后,可参加该重修课的考试。
四、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十七条 成绩考核:学生必须参加所选修课程教学规定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或不参加考核或被取消考试资格记零分,须重修,重修课程通过考核及格后,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办法:课程结束时,学院按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评定,考查按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考核成绩的换算
成绩59分以下60分—69分70分—79分80分—89分90分以上等级不及格 E及格 D中 C良 B优 A
第十九条 成绩评定:课程成绩以课程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为30%,其中作业、单元测验等占20%,考勤占1 0%,个别课程需增大平时比例的,须报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1、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面授时数1/3以上者(以教师考勤记录为准)。
2、缺交该门课程作业1/3以上者。
第二十一条 参加第二学历教育的在读学生,其免修课程≥50%时,允许完全以自学的方式完成其余课程,该学生按要求完成并提交规定作业,教师批阅合格后,经本人申请、学院成教办批准,即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向函授站(点)申请,报学院成教办批准后方可缓考,考前未办理手续者,以无故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记零分。缓考学生原则上安排其参加后续班级课程的考核。
五、转专业、转站(点)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入我校的学生,一般不能转专业、转站(点)、转学,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可以转专业、转站(点)、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校、原专业学习者。
2、确有某种原因,不转专业、转站(点)或转学则无法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转站(点)或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2、由专科转本科者;
3、非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不同教育类型;
4、按学校学籍管理应予以留级或退学者;
5、处于毕业年级者;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站(点)、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符合转专业、转站(点)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站(点)、转专业审批表一式四份,函授站(点)、学院成教办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到转入专业、站(点)学习。
2、要求转入我院或转出我院进入其他学校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填写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经转出、转入学校成教主管部门同意,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3、转学者需提学生档案材料(录取通知书)、在校学习成绩表(打印件)、新生录取登记表和新生注册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转出学校成教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4、办理转学时间:每学年两次,根据教育部要求,办理学生转学手续统一在每学期末进行,其他时间一律不再办理。
六、休学、退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我院在籍学生确有某种原因,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休、退、复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的;
2、医院诊断患传染疾病,影响他人健康必须休学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每次以一学年为限,特殊情况经成教学院批准,可累计或连续休学,但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函授站(点)同意,报学院成教办批准;
2、学生填写休学审批表一式四份,其内容必须完整,如实填写;
3、休学必须由函授站(点)出具学生己修课程成绩,经学院成教办核实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未经请假或末办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原则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2、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者;
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等特殊疾病者;
5、考试舞弊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6、因其他原因,本人中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不包括勒令退学的学生)并填写退学审批表一式四份,函授站(点)、学院成教办签署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
2、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须在两周内办好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学生本人及时提出申请,填写复学审批表,函授站(点)、学院成教办签署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
2、休学期满,成人教育学院将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3、经审核批准的复学者,由函授站(点)、学院成教办发出复学通知书,继续学习。
七、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和“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三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停学;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反纪律,按《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考试舞弊的学生,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事实求是,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保留申诉、申辩的权力,对本人的申诉,成人教育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均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八、毕业和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包括德、智、体等方面,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毕业生鉴定表》。
第四十一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1、学习认真,表现好,思想政治评估合格。
2、在规定的年限内学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查)合格。
第四十二条 仅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而不能毕业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允许在结业离校半年后、一年内向学院成教办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应先登报声明作废,再向学院提出申请,核实后可补发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作用相同)。